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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消费者投诉应具备的内容 按照《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》规定,消费者向衡阳市消委会“315网站”投诉,应具备以下内容: 1、投诉应留下本人的真实姓名、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或电子邮箱; 2、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,即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、联系电话,并提供准确的地址; 3、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、品名、型号、商标、数量、计量、价格; 4、.应有明确的投诉理由,有自己明确、具体的要求; 5、投诉时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,证明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。 二、受理投诉范围 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 (二)根据《消法》的有关规定,下列投诉应予受理: 1、根据《消法》关于“消费者的权利”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 2、根据《消法》关于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 3、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 (三)根据《消法》的有关规定,下列投诉不予受理: 1、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; 2、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争议; 3、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; 4、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; 5、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(调解)协议并履行,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; 6、因投资、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; 7、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; 8、法院、有关行政部门、仲裁机构已受理、处理的; 9、法律、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; 10、不属于《消法》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。
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(协会)咨询后, 再进行投诉,请求调解。 |